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审批。
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