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七)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九)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十)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七)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九)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十)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