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