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