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