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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