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检测机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