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