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