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8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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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瓷粉、河沙、淤泥、建筑垃圾等非粘... 第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 第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新型墙体材料发... 第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 第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供热方式,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 第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 第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瓷粉、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建筑垃圾等为原料生... 第十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科研和生产。... 第十二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 第十三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鼓励、扶持在农村住房...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 第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第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民... 第十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 第十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 第二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旧村改造、建筑物修缮、区域性冷热源改...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 第三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十一条 民用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集中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过程、工程验收、能效测评及...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民用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第四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设计使用国家、省...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检测机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 第五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