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