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