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设计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