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