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过程、工程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