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