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