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