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