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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