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以及采用国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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