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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