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对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的分析作出。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