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鼓励、扶持在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