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认定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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