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瓷粉、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建筑垃圾等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