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科研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