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