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机构和服务体系,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与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