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