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