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集中供热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