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按照建筑所有权归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按照建筑所有权归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