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