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