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及其年度用能限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