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旧村改造、建筑物修缮、区域性冷热源改造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民用建筑不得进行节能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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