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