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补种树木的,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数量、树种和指定的地点补种,并确保成活。因故不能补种、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