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内采石、挖沙、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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