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采伐林木后,拒不按照规定更新造林的,除承担更新造林费用外,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相当于更新造林费用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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