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