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垃圾;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按照垃圾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