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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