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林地内建造坟墓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依法予以处理;毁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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