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