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林地内采石、挖沙、取土的,必须经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