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林地内采石、挖沙、取土的,必须经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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