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林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