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收购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销售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林木合法来源的有效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