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采伐珍贵树木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树木。
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农田林网、林带等防护林;
(二)森林公园内的林木;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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