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农田作业等活动应当保护林网、林带和路边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把林木保护列入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国有林场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安排专职护林员护林。护林员的报酬,...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林木林地的行为: (一)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林地内建造坟墓; (三)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确...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采伐珍贵树木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树木。 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 查看《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全部法条